今天16教育网小编整理了高考报名信息政治面貌填写错误怎么办,已经不能在网上改了相关信息,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更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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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考移民问题
不行的,根据国家规定,你户口在哪儿,必须要回到哪儿高考的
你的这种情况只能算是借读,2010可以参加高考的,这个是没什么问题的
2008年全国高考实施自主命题的省、区、市仍是16个,考生人数约占全国考生总数的2/3。自主命题省份包括:上海、北京、天津、重庆、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由于自主命题会导致试题不同,因此会给异地借考带来麻烦。
>>借考之北京 在京借考须外地省招办批
拥有外地户口的高三毕业生,能不能在北京完成高考呢?按照北京市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因公集体长期在京工作的外地职工及其子女申请在京借考,应首先征得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由现工作单位征得所在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方可在京借考。
■政策解读·6大变化
1 新增两类不得报考人员
往年,教育部规定三类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2)高级中等
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教育部又增加了两类人员不得报考:(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2)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教育部首次在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将弄虚作假获取报名资格及作弊情节严重者纳入不得报考人员行列。
2 异地借考限定试卷相同地
教育部在今年的招生规定中对“异地借考”做出了新的条件限制:要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并满足其他相关条件方可申请借考。
其具体规定如下:“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3 招生简章内容审核更严
今年,教育部进一步加大对高等院校招生简章的审核力度,在规定中明确要求各高校招生简章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发布,且不得擅自更改,并明确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规定表明,今年经教育部审核后的各高校招生简章将于4月15日后在阳光高考平台(
)上集中发布,供考生查阅。
4 新增“平行志愿”相关规定
2008年,教育部在湖南、江苏、浙江、上海、安徽、辽宁等6个省市实施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试点改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有效降低了考生志愿填报风险。
今年,教育部在去年基础上又新增了河北、吉林、江西、福建、海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宁夏等10个省区进行改革试点,使平行志愿投档模式进一步在全国推广。
在招生规定中的“投档”和“录取”两个阶段分别增加了对“平行志愿的”相关规定:投档阶段相关规定: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并根据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各有关高等学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等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等学校在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级招办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等学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录取阶段相关规定: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 “二级运动员”最多加20分
首次加入具体规定:“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6 明确规定找人替考将受罚 新增了三类违规人员
今年首次明确规定以下三类违纪考生也将受处罚,这三类人员是:(1)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的;(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的;(3)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的。
对违规考生应受到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增加“高考移民”规定
教育部在今年的招生规定中明确规定: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的考试工作人员,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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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报名信息政治面貌填写错误怎么办,已经不能在网上改了
如果准备报考军校或者政法之类的学校,就影响比较大,可能会直接不录取之类的。
其他的学校应该没什么影响。但是,如果高考成绩足够好的话,大学可能还是会招收并且帮你调整档案,毕竟大学录取学生的话基本看大学本身的意愿。大学招生自主性比较高。
扩展资料
教育部出台的2009年
高考加分政策
,有“增加20分投档”、“增加10分投档”和“优先录取”3种加分形式。增加20分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有下面几类:
高考加分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
奥林匹克竞赛
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
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
环境科学
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
国家一级运动员
称号的考生和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
全国运动会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前六名以及参加上述比赛获得
国家二级运动员
称号的考生均须经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省统一认定。
增加10分
考生包括
少数民族
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
优先录取
高考加分政策
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以及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录取。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高考加分政策
京籍外地回京高考条件
16教育网(https://www.ts16z.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京籍外地回京高考条件的相关内容。
本市户口在外地读书的考生应回京参加高考(含填报志愿、体检)。
1、在京外读书的北京户籍考生均须回京按文史类或理工类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和录取。
2、在京外读书的北京户籍考生原则上选择北京试卷应试。
3、在实行“新课程”教学省市(天津、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就读的考生如坚持选择非北京卷应试,须选择教育部考试中心针对“新课程”命制的、与北京市高考科目设置方案相同的科目试卷,即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其考试实得分数即为在京招生录取的分数依据。
4、在实行“新课程”教学省市就读的北京户籍考生,须按照要求认真地做出自己的选择,报名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报名点审核汇总后报所在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结束后,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将《在京外读书的北京户籍考生回京参加高考应试“新课程”试卷的考生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5、从2006年起,在京外读书的北京户籍考生回京参加高考均须选择北京卷应试。
因公集体长期在京工作的外地职工及其子女申请在京借考,应由现工作单位征得所在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及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方可在京借考。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把借考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考试结束后,由接受借考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把借考考生的试卷及全部材料密封,通过机要部门于6月9日(以邮戳为准)寄往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法律依据】
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2〕62号)市招生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负责联络协调教育部等部门和各省市招生考试部门。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及时公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中考、高考报名和考试录取的具体办法及办理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登记等相关信息;人力社保、工商、
税务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从事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和缴纳社会
保险证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要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的登记和管理系统并提供相应证明;新闻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积极营造本市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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