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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二章 设置标准(专科学校公办和民办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09-26 12:10:03 | 16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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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二章 设置标准(专科学校公办和民办的区别)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二章 设置标准

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旨在区分于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以满足基本的教学需求,确保设置的合理性和实用性。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配备一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管理能力强,并能全身心投入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同时,学校需配备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和专业负责人,确保教学质量。


教师队伍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每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需至少配备1名讲师或讲师以上的教师,每个专业应至少有两名具备副教授职称的教学骨干,以满足教学需求。


学校的专业设置需多样,一般不少于三个,学生规模需达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人数不少于300人。土地和校舍需固定、独立且集中,文法财经类学校每生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每生16平方米,占地面积需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求。


教学设施和资源必须配备齐全,包括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实验课及实习条件需符合专业教学标准。学校需要稳定的建设资金和经费来源,筹办费用由申办者自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验资。


对于资金困难的学校,可考虑租借现有校园或设施,但需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并确保租借的房产适合教学活动。禁止租借简易建筑、危房以及不适合教学的其他场所。


民办高等学校可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和图书资源,但需保持稳定。对于专科层次的设置,国家鼓励,而设置本科层次的学校,则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扩展资料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列七章,三十五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为了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兴办民办高等学校,维护民办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而制定的。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二章 设置标准(专科学校公办和民办的区别)

专科学校公办和民办的区别

专科学校公办和民办的区别主要是经费来源不同,招生不同以及学费不同。 16教育网

1、经费来源不同

民办专科是由社会集团、集体及个人投资的,自负盈亏,是国家高等教育体系有益补充的一种教育体制;公办专科是由国家拨款辅助的,是我国教育体制中的主要形式。

2、招生不同

民办专科一般是在高考生进入高考期后,会由本校派人直接到各地招收学员,由于不同学校,所以在招生时选拔学生的方法也不同。但有个别民办大专也会进入普通高考的录取;公办专科招生是由各当地教委抽取建档线以上,可以直接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深造。

3、学费不同

民办专科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民办学校的学费会三年学费会贵一点;公办专科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学费也是由当地物价局审定,因此一般不会太高。

公办和民办学校的含义:

1、民办学校

全国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指的是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包含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2、公办学校

指以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资助创立维持的高等院校,公立大学区别于以民间资本的私立大学。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公立大学可被选为国家重要的研究型大学。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二章 设置标准(专科学校公办和民办的区别)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16教育网(https://www.ts16z.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兴办民办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等学校),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把设置专科层次学校审批权下放给我省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设置民办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等学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公民,自筹资金,依照《规定》和本办法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第四条 我省社会组织或个人与境外民间机构或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可在我省合作举办民办高等学校。合作各方应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由我方为主提出办学申请。第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筹办或正式建校,以及撤销、调整,由申办者向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属专科层次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属本科层次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第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一般分为申请筹办和申请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规定》的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应先申请筹办。第八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等;
(二)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三)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的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四)筹建工作班子及其负责人的名单和简历;
(五)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第九条 申请正式建校的民办高等学校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正式建校可行性论证结论意见;
(二)已有校园、校舍(包括租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情况。自行筹资建校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在自有校园校舍建成前,允许租借足以供办学用的校园和校舍,但租借期须在5年以上,并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
(三)学校组织机构、校董事会、校领导成员、教工队伍、中层机构负责人员名单、骨干教师名单(注明职称、专业);
(四)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及学校发展规划。第十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所报送材料不完备者,应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通知其补报。
筹办或正式建校条件基本具备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的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
申报材料未能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办者。第十一条 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于每年的6月、12月下旬召开全体会议,对申报学校进行评议论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结论意见。第十二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的结论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在征询省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筹办或正式建校的决定。第十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筹办期限:普通高等学校最长不超过5年,成人高等学校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达不到正式建校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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