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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对冀招生计划 上了军校是不是一辈子和军队绑在一起再也出不来了?

2024-06-21 00:09:00 | 16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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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对冀招生计划 上了军校是不是一辈子和军队绑在一起再也出不来了?

上了军校是不是一辈子和军队绑在一起再也出不来了?

军校学员一般分为三种,1是正规学员有军籍(不需要交学费,而且每个月有补贴)毕业以后直接分配到个大军区,2委培生无军籍(要交纳较高学费)且一切与军队无关,毕业自行就业。3国防生无军籍但一般毕业以后就可分配到个大军区(要交纳少量学费)。国防生主要是依靠地方大学有利资源为军队培养人才。
至于转业的条件,请参照下列第12条。

注意各个地方政府的政策不同,但原则上可以协调。
从军校毕业后分配到个大军区,一般为中尉军衔。人事管理按照规章如下:

第一条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省、市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与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处(科)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安置工作。

第六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军转安置任务。

第七条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八条对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与接收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档案由军队移交部门按照当年国家下达的计划,向我省移交。档案的接收和审查工作,由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一)原籍或入伍地为河北省的;(二)配偶随军取得河北省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当在军队干部被部队批准转业前,下同)的;到省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取得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的;(三)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北省的;(四)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婚的;(五)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北省的;(七)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有一方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八)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在河北省或有一方原籍、入伍地是河北省的;(九)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驻地在河北省的;(十)我省急需的各类人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

第十一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我省接收安置范围:(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武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第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因地方工作需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报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

第三章计划与安置

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责成办公室商组织、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经同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门下达。安置计划下达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可以对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和政法系统年度增加的编制,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五条中央驻冀和省垂直管理的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下达。未统一下达的,由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以接收条件为依据,进行定向分配。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省直和中央驻石单位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从符合进省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中择优选留。到中省直驻冀其他地区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市根据省下达的计划进行安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安置。各市应积极接收,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到分配合理,各得其所。非本人自愿,不得在安置中造成转业干部夫妇两地分居。

第十八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和推荐选用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安置到党政机关的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手续。

第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在计划指导下,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第二十条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愿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对分配到乡、社会和经济建设第一线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使用,在工资福利、家属就业、子女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采取一些特殊政策和措施,鼓励转业干部自愿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创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一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各级党政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当地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德才优秀的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到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安排不了领导职务的正团级职务的转业干部,原则上不下县安置。

第二十三条安置到事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在相同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单位的结构比例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军队专业技术职务不同的,改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经职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聘任岗位数额。

第二十四条对在参加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给予优待外,在工作或职务安排上适当给予照顾。

第二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教师由教育部门、工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置的分工,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并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下达计划,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第二十六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为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做好就业服务工作,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帮助符合就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实现就业。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就业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二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凭户口卡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落户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前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培训

第二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干部教育规划和人才开发整体规划,并在政策和经费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要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要坚持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按照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培训的标准,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合理设置专业课程,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

第三十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安置后,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一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主要依托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有计划地选拔部分德才优秀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学历教育。培训经费由个人、接收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各负担一部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参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入学考试的军队转业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在学校提档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三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说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凡以军转培训中心名义立项建立的培训中心和其他培训基地,其资产归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所有,未经上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卖、转租、挤占、挪用。

第五章待遇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在参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七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适应期内,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对计划分配到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四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转业后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转业后被评为省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要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随接收安置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以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转业之日起,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省、市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接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六条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要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第四十八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以及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待遇,按照《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五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门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凡卉虚作假的,无论报到与否,一律退回原部队处理。

第五十四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各级实行军转安置工作政务公开,广泛接受军队转业干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各部门从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军转安置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已,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军队转业干部服务。

第五十六条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到河北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01年以后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军校对冀招生计划 上了军校是不是一辈子和军队绑在一起再也出不来了?

北京物资学院2023年mba招生简章

北京物资学院2023年mba招生简章已经公布,深空网根据北京物资学院官网发布的《北京物资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整理了北京物资学院2023年MBA招生的相关事项,仅供各位考生参考。
一、学校概况
1.学校特色
北京物资学院是一所以物流和流通为特色,经、管、理、工、文、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我校在物流管理、期货证券和采购供应链等方向上具有突出的发展优势,被誉为物流与流通领域高级管理人才的摇篮、证券期货行业的黄埔军校,是国内率先开设物流管理、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等专业的高等学府。
2.行政区划与资源条件
北京物资学院位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区,学校设有经济学院、物流学院、信息学院、商学院、法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会计学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9个学院;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部等教学机构;建立京东学院、期货学院等新型校企合作机构。
学校建有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实战型物流人才培养实验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物流系统与技术实验教学中心。建有北京市物流系统与技术重点实验室、智能物流系统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现代物流研究哲社基地、北京市高校物流工程中心、北京市协同创新中心五个市级科研平台。建有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获批北京地区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北京市高等学校校外人才培养基地12个,北京市高等学校示范性校内创新实践基地2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1门,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1门,北京市精品课程4门,北京市高校课程思政示范课程6门,国家级规划教材9部,全国优秀教材1部,北京市精品教材8部,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6部。在近三届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中共获得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14项。学校拥有2个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入选北京高校“高精尖”学科建设队列并与北京交通大学进行共建。学校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开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3.师资队伍优势
学校现有教职工821人,其中专任教师548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281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347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为95%。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9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北京市劳动模范1人,首都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北京市先进工作者1人,北京市高创名师3人,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9人,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教学名师3人,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教学名师3名,北京市高创计划青年拔尖人才2人,北京市骨干教师和骨干人才51人,北京市青年英才和青年拔尖人才24人,长城学者6人,北京市创新人才7人,北京市优秀人才资助培养15人,北京市科技新星3人,北京市师德先锋1人,北京市师德先进个人3人,北京市优秀教师18人,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2人,北京高校优秀德育工作者14人,北京市优秀辅导员15人。
4.科学研究优势
学校坚持以科研促进教学,围绕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目标和国家、北京市发展需求,不断加大科研力度,在物流流通、证券期货、物联网与大数据、供应链管理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学校建有双碳研究院、大运河研究院、流通经济研究所、期货研究所、区域发展研究所、商贸流通企业研究所、政府会计与审计研究所、数字经济与电子商务研究所等研究机构。近三年来,学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28项,省部级课题77多项,出版专著、译著、教材180多部,发表学术论文1600多篇,其中国内外权威期刊学术论文200余篇,获国家授权专利243项。
5.政产学研合作优势
学校积极推进政产学研用深度合作,社会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以对外合作办公室为平台,整合校内优势学科和专业力量,创新合作模式。近年来,建立市级大学科技园、中关村智慧物流产业技术研究院、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和中关村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中国物流学会产学研基地等合作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条件。积极推进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为代表的行业协会、全国商务系统、期货行业系统以及地方政府在内的“五大合作”,与北京市贸促会、中关村管委会、通州区、平谷区等政府机关和北京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等行业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立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研究中心、平谷现代产业发展研究院等产学研合作机构,提供了包括政策咨询、产业服务、智力支持等服务。学校与中国物流集团、京东集团、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建立广泛深入的合作关系,建立京东学院、期货学院等新型校企合作机构,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学校还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冬奥会、对口帮扶等国家和区域重点项目实施,逐步形成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发展的特色社会服务合作模式。
6.国际交流合作优势
发展与国内外院校,尤其是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及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关系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校已经与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26个国家和地区的84所大学或研究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在科研课题、合作办学、互派留学生、教师互访、师资培训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合作,促进了学校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的发展,扩大了学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7.研究生培养成效显著
学校自1986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近年来,研究生在校生规模逐渐增长。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产学研相结合的能力训练,重点在培养方案修订、实践基地建设、专业实践改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研究生整体就业状况良好。连续三年毕业去向落实率均超过98%,高于北京地区高校平均毕业去向落实率,毕业生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大湾区等国家战略区域就业比例达95%以上,进入国家电网、中石油、中铁集团等央企国企,华为、微软、360、百度等世界500强企业的毕业生逐年增多,更有一批致力于科学研究的毕业生成功被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高校录取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就业质量稳步提升,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欢迎,近五年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满意度平均为93.3%。
二、招生专业
目前我校在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统计学,下设25个二级学科/研究方向)和10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类别招生(金融、会计、法律、工程管理、工商管理、国际商务、电子信息、应用统计、交通运输、公共管理)。
具体招生专业、拟招生人数详见《北京物资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三)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以及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
(四)报名参加工商管理(代码为125100)、公共管理(代码为125200)、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的考试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招生录取条件(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
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我校各专业均接收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为硕士生。推荐免试生接收录取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 )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四、报名程序
考生报考前,应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认真阅读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查阅我校“2023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了解报考信息。
(一)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 ,教育网址: ,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北京地区报考我校的考生报考点请详见2022年9月-10月我校官网
相关通知要求报名。请选择北京物资学院作为招生单位,招生单位代码:10037。
3.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4.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网上确认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2.京内报考我校的考生网上确认时间、地点、要求等请详见2022年9月-10月我校官网
相关通知。
3.京外报考我校的考生请按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进行网上确认。
五、考试
(一)初试与复试日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
(三)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1.复试时间:2023年3月-4月,详见《复试通知》。
2.我校硕士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学校复试规则和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培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复试办法。
3.复试以复试组形式进行,复试组成员由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导师等多人组成。
4.我校实行差额复试。
5.复试时需交验本科毕业证、本科成绩单等相关证明。(详见《复试通知》)
(四)调剂考生复试参照复试方案执行,调剂考生需服从学校学科专业需求,培养方式由学校确定。
(五)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各二级招生学院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学院复试工作实施细则中提前公布。
六、学制和学习年限
我校学术型硕士学制为三年。专业型硕士学制为两年至三年,其中金融专业硕士(MF)、国际商务专业硕士、应用统计专业硕士、法律(法学)专业硕士、工商管理专业硕士(MBA)、公共管理专业硕士(MPA)、会计专业硕士(MPACC)、工程管理专业硕士(MEM)学制均为两年;电子信息专业硕士、交通运输专业硕士、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学制均为三年。
各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以培养方案相关规定为准。
七、学费、住宿费标准
详见我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网站公示。
八、奖助政策
为助力我校研究生成长成才,学校建立了以奖优助勤为基本原则的奖助体系,覆盖新生入学、在校培养、毕业就业等全过程,减轻同学们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经济压力,着力培养同学们在专业技能、科学研究、国际交往、社会服务、领导与沟通等方面的综合能力,为同学们提供全方位就业、继续深造服务。
(一)奖励制度
学校设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毕业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其他社会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上奖励办法具体按照《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物院发〔2021〕26号)执行。
(二)助学制度
1.国家助学金:助学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分10个月发放,每月发放700元。
2.“三助”制度:助学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学校实行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制度,可获生活补助300~800元/月。
上述奖学制度和助学制度的受众不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
(三)非全日制专业的奖励政策以相关二级学院制定和发布为准。
九、其他说明
1.我校只接收统考考生(含推荐免试生),不接收单考考生。我校所有硕士点均接收推免生,欢迎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报考。具体要求见我校研究生院2022年9月关于“2023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2.报考费用:报名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考生的报考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由本人自理(含复试费)。
3.录取:统考考生录取是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录取标准,围绕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
4.学习期满,按国家规定双向选择自主就业。
5.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录取前须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回定向就业单位就业。
6.我校各学位点仅提供英语语种的复试考察及日常培养。
7.住宿安排:学生校内住宿,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批准后统筹安排。新生须在报到前申请住宿,报到后凭录取通知书入住指定床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在读期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主校区及其他分校区(富河园校区、右安门校区、果园校区等)之间,统筹安排住宿。
8.如本简章内有与教育部202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规定冲突及其他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文件要求执行。

军校对冀招生计划 上了军校是不是一辈子和军队绑在一起再也出不来了?16教育网

北京物资学院2023年mba招生简章


北京物资学院2023年mba招生简章已经公布,深空网根据北京物资学院官网发布的《北京物资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整理了北京物资学院2023年MBA招生的相关事项,仅供各位考生参考。
一、学校概况
1.学校特色
北京物资学院是一所以物流和流通为特色,经、管、理、工、文、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我校在物流管理、期货证券和采购供应链等方向上具有突出的发展优势,被誉为物流与流通领域高级管理人才的摇篮、证券期货行业的黄埔军校,是国内率先开设物流管理、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等专业的高等学府。
2.行政区划与资源条件
北京物资学院位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区,学校设有经济学院、物流学院、信息学院、商学院、法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会计学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9个学院;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部等教学机构;建立京东学院、期货学院等新型校企合作机构。
学校建有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实战型物流人才培养实验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物流系统与技术实验教学中心。建有北京市物流系统与技术重点实验室、智能物流系统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现代物流研究哲社基地、北京市高校物流工程中心、北京市协同创新中心五个市级科研平台。建有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获批北京地区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北京市高等学校校外人才培养基地12个,北京市高等学校示范性校内创新实践基地2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1门,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1门,北京市精品课程4门,北京市高校课程思政示范课程6门,国家级规划教材9部,全国优秀教材1部,北京市精品教材8部,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6部。在近三届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中共获得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14项。学校拥有2个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入选北京高校“高精尖”学科建设队列并与北京交通大学进行共建。学校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开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3.师资队伍优势
学校现有教职工821人,其中专任教师548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281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347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为95%。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9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北京市劳动模范1人,首都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北京市先进工作者1人,北京市高创名师3人,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9人,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教学名师3人,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教学名师3名,北京市高创计划青年拔尖人才2人,北京市骨干教师和骨干人才51人,北京市青年英才和青年拔尖人才24人,长城学者6人,北京市创新人才7人,北京市优秀人才资助培养15人,北京市科技新星3人,北京市师德先锋1人,北京市师德先进个人3人,北京市优秀教师18人,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蠢数2人,北京高校优秀德育工作者14人,北京市优秀辅导员15人。
4.科学研究优势
学校坚持以科研促进教学,围绕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目标和国家、北京市发展需求,不断加大科研力度,在物流流通、证券期货、物联网与大数据、供应链管理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学校建有双碳研究院、大运河研究院、流通经济研究所、期货研究所、区域发展研究所、商贸流通企业研究所、政府会计与审计研究所、数字经济与电子商务研究所等研究机构。近三年来,学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28项,省部级课题77多项,出版专著、译著、教材180多部,发表学术论文1600多篇,其中国内外权威期刊学术论文200余篇,获国家授权专利243项。
5.政产学研合作优势
学校积极推进政产学研用深度合作,社会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以对外合作办公室为平台,整合校内优势学科和专业力量,创新合作模式。近年来,建立市级大学科技园、中关村智慧物流产业技术研究院、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和中关村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中国物流学会产学研基地等合作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条件。积极推进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为代表的行业协会、全国商务系统、期货行业系统以及地方政府在内的“五大合作”,与北京市贸促会、中关村管委会、通州区、平谷区等政府机关和北绝档洞京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等行业机构建立战略并枯合作关系,成立京津冀物流一体化研究中心、平谷现代产业发展研究院等产学研合作机构,提供了包括政策咨询、产业服务、智力支持等服务。学校与中国物流集团、京东集团、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建立广泛深入的合作关系,建立京东学院、期货学院等新型校企合作机构,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学校还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冬奥会、对口帮扶等国家和区域重点项目实施,逐步形成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发展的特色社会服务合作模式。
6.国际交流合作优势
发展与国内外院校,尤其是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及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关系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校已经与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26个国家和地区的84所大学或研究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在科研课题、合作办学、互派留学生、教师互访、师资培训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合作,促进了学校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的发展,扩大了学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7.研究生培养成效显著
学校自1986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近年来,研究生在校生规模逐渐增长。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产学研相结合的能力训练,重点在培养方案修订、实践基地建设、专业实践改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研究生整体就业状况良好。连续三年毕业去向落实率均超过98%,高于北京地区高校平均毕业去向落实率,毕业生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大湾区等国家战略区域就业比例达95%以上,进入国家电网、中石油、中铁集团等央企国企,华为、微软、360、百度等世界500强企业的毕业生逐年增多,更有一批致力于科学研究的毕业生成功被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高校录取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就业质量稳步提升,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欢迎,近五年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满意度平均为93.3%。
二、招生专业
目前我校在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统计学,下设25个二级学科/研究方向)和10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类别招生(金融、会计、法律、工程管理、工商管理、国际商务、电子信息、应用统计、交通运输、公共管理)。
具体招生专业、拟招生人数详见《北京物资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三)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以及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
(四)报名参加工商管理(代码为125100)、公共管理(代码为125200)、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的考试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招生录取条件(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
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我校各专业均接收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为硕士生。推荐免试生接收录取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
四、报名程序
考生报考前,应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认真阅读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查阅我校“2023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了解报考信息。
(一)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
相关通知要求报名。请选择北京物资学院作为招生单位,招生单位代码:10037。
3.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4.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网上确认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2.京内报考我校的考生网上确认时间、地点、要求等请详见2022年9月-10月我校官网
相关通知。
3.京外报考我校的考生请按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进行网上确认。
五、考试
(一)初试与复试日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
(三)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1.复试时间:2023年3月-4月,详见《复试通知》。
2.我校硕士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学校复试规则和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培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复试办法。
3.复试以复试组形式进行,复试组成员由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导师等多人组成。
4.我校实行差额复试。
5.复试时需交验本科毕业证、本科成绩单等相关证明。(详见《复试通知》)
(四)调剂考生复试参照复试方案执行,调剂考生需服从学校学科专业需求,培养方式由学校确定。
(五)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各二级招生学院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学院复试工作实施细则中提前公布。
六、学制和学习年限
我校学术型硕士学制为三年。专业型硕士学制为两年至三年,其中金融专业硕士(MF)、国际商务专业硕士、应用统计专业硕士、法律(法学)专业硕士、工商管理专业硕士(MBA)、公共管理专业硕士(MPA)、会计专业硕士(MPACC)、工程管理专业硕士(MEM)学制均为两年;电子信息专业硕士、交通运输专业硕士、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学制均为三年。
各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以培养方案相关规定为准。
七、学费、住宿费标准
详见我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网站公示。
八、奖助政策
为助力我校研究生成长成才,学校建立了以奖优助勤为基本原则的奖助体系,覆盖新生入学、在校培养、毕业就业等全过程,减轻同学们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经济压力,着力培养同学们在专业技能、科学研究、国际交往、社会服务、领导与沟通等方面的综合能力,为同学们提供全方位就业、继续深造服务。
(一)奖励制度
学校设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毕业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其他社会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上奖励办法具体按照《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物院发〔2021〕26号)执行。
(二)助学制度
1.国家助学金:助学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分10个月发放,每月发放700元。
2.“三助”制度:助学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学校实行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制度,可获生活补助300~800元/月。
上述奖学制度和助学制度的受众不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
(三)非全日制专业的奖励政策以相关二级学院制定和发布为准。
九、其他说明
1.我校只接收统考考生(含推荐免试生),不接收单考考生。我校所有硕士点均接收推免生,欢迎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报考。具体要求见我校研究生院2022年9月关于“2023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2.报考费用:报名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考生的报考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由本人自理(含复试费)。
3.录取:统考考生录取是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录取标准,围绕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
4.学习期满,按国家规定双向选择自主就业。
5.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录取前须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回定向就业单位就业。
6.我校各学位点仅提供英语语种的复试考察及日常培养。
7.住宿安排:学生校内住宿,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批准后统筹安排。新生须在报到前申请住宿,报到后凭录取通知书入住指定床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在读期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主校区及其他分校区(富河园校区、右安门校区、果园校区等)之间,统筹安排住宿。
8.如本简章内有与教育部202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规定冲突及其他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文件要求执行。

以上,就是16教育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军校对冀招生计划 上了军校是不是一辈子和军队绑在一起再也出不来了?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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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招生计划 在广东招生人数是多少
军校招生计划 在广东招生人数是多少

2022年军校招生计划在广东招生人数是多少2022年在广东招生军队院校包括国防医科大学、陆军工程大学、陆军装甲兵学院、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陆军边海防学院等21所院校。2022军校在广东招生计划什么是军校生1、军校生概述军校生是指根据军队建设需要,由军队院校从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中选拔录取入学、且毕业后由军队统一分配的学生,也称为军校学员。2、军校学员待遇

2024-05-12 20:49:11